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306號
PTDV,110,司促,1330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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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
  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
  續三個月為上限,
㈡、新臺幣參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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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