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林照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