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883號
PTDV,110,司促,12883,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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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盧倩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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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