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99號
PTDV,110,司促,12799,202110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郭再添 
上列聲請人與軒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按系爭支票(共27紙)之退票理由單,並具狀更正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承二,若無法提出退票理由單,則請提出與相對人成立新台
  幣78,301,025元借貸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