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郭再添
上列聲請人與軒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按系爭支票(共27紙)之退票理由單,並具狀更正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承二,若無法提出退票理由單,則請提出與相對人成立新台
幣78,301,025元借貸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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