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盧明謙即盧姜好妹之繼承人
盧明義即盧姜好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姜好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
盧姜好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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