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643號
PTDV,110,司促,12643,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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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京緯 
      羅春芳 
      林筱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京緯羅春芳林筱棻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同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 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明文可參。故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 ,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 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京緯羅春芳林筱棻發支付命 令,經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95 號成立和解並經核定在案,該和解 筆錄依上揭規定已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可持和 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依一事不再理原則暨首揭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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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