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徐健倫
林妍佳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15.695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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