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572號
PTDV,110,司促,12572,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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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佳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參佰零玖元,及
  其中:
㈠、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 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㈡、新臺幣參拾萬零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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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