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周明調
上列聲請人與張晋豪、張晋嘉、許展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展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案之本票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為何
?(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
函為提示;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暨確定
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