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320號
PTDV,110,司促,12320,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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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2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崇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
  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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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