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223號
PTDV,110,司促,12223,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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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2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楊建凱即楊政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89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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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