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2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楊建凱即楊政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89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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