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49號
PTDV,110,司促,12149,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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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賴芷禕即陳厚昇之繼承人


      賴于萱即陳厚昇之繼承人


      陳宇翔即陳厚昇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之 賴金蘭即劉金蘭兼陳厚昇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賴芷禕即陳厚昇之繼承人賴于萱即陳厚昇之繼承人
  、陳宇翔即陳厚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厚昇之遺產
  範圍內與賴金蘭即劉金蘭兼陳厚昇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另債務人賴芷禕即陳厚昇之繼承人賴于萱即陳
  厚昇之繼承人、陳宇翔即陳厚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厚昇之遺產範圍內與賴金蘭即劉金蘭兼陳厚昇之繼承人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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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