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49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賴芷禕即陳厚昇之繼承人 賴于萱即陳厚昇之繼承人 陳宇翔即陳厚昇之繼承人兼上三人之 賴金蘭即劉金蘭兼陳厚昇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賴芷禕即陳厚昇之繼承人、賴于萱即陳厚昇之繼承人 、陳宇翔即陳厚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厚昇之遺產 範圍內與賴金蘭即劉金蘭兼陳厚昇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另債務人賴芷禕即陳厚昇之繼承人、賴于萱即陳 厚昇之繼承人、陳宇翔即陳厚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厚昇之遺產範圍內與賴金蘭即劉金蘭兼陳厚昇之繼承人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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