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43號
PTDV,110,司促,12143,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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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陳景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與相對人約定購買手機辦理分期金額為新台幣20
  萬元,每期應繳金額新台幣7,440 元,期數為36期,分期總
  額為新台幣267,840 元,似與一般手機市價不符;又還款明
  細每期應繳金額卻為新台幣2,545 元,期數共24期,分期總
  額為新台幣59,009元,顯然與約定書金額不符,原因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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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