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陳景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與相對人約定購買手機辦理分期金額為新台幣20
萬元,每期應繳金額新台幣7,440 元,期數為36期,分期總
額為新台幣267,840 元,似與一般手機市價不符;又還款明
細每期應繳金額卻為新台幣2,545 元,期數共24期,分期總
額為新台幣59,009元,顯然與約定書金額不符,原因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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