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林筑庭即林美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包含兩筆現金卡債權與信用卡
債權(帳號均不同),惟聲請人僅陳報一張現金卡、一張信
用卡申請書及契約書,故請提出另一現金卡與另一信用卡之
申辦書及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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