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宇蓮
債 務 人 王富藏即寬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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