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39號
PTDV,110,司促,12039,202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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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
債 權 人 紀鳳主 


      徐博彥 

      徐博瑋 


債 務 人 徐正賢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紀
  鳳主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
  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
  博彥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
  博瑋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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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