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陳朝水 上列聲請人與洪國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1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 件(經查,聲請狀所附之三紙本票未載發票日,均為無效票 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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