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75號
PTDV,110,司促,11975,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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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朝水 

上列聲請人與洪國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1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
  件(經查,聲請狀所附之三紙本票未載發票日,均為無效票
  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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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