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55號
PTDV,110,司促,11255,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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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鄭淵河 

上列聲請人與陳昭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昭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係因可歸責於相對人即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
  疵。
三、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超過新台幣35,0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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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