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鄭淵河 上列聲請人與陳昭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昭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釋明係因可歸責於相對人即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 疵。三、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超過新台幣35,000元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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