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傅品嘉即林美蘭之繼承人
傅建平即林美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玖仟玖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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