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813號
PTDV,110,司促,10813,2021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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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傅品嘉即林美蘭之繼承人


      傅建平即林美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玖仟玖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蘭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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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