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李志雄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被 告 黃菊英即邱松林之繼承人 邱啓川即邱松林之繼承人 邱梅林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吳麗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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