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徐嘉蔆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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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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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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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孔繁輝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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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78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名下僅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保單1紙及存款新台幣(下同)6,088元,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2月23日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5日函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9年12月23日函及各保
險公司回函附卷可稽。上開保單解約金106,008元,已由債
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又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存款260元,因金額甚少,恐不敷清償解繳存款所生之財團
費用,故不予處分;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於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5,828元,其中568元
經該公司解繳本院,餘5,260元債務人業已提領,而無法解
繳本院,嗣本院於110年3月3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109司執消
債清字第72號函通知債務人代繳,惟債務人迄今未繳納,有
上開書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上開保單解約金及解繳存款
金額合計106,576元,已經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
,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
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