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春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温人翰即千暉工程行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36,9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