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46號
PTDV,106,訴,446,202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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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陳光輝 

被   告 陳居福 
      陳山峰 
      陳春生 

      陳明添 
      陳有文 
      陳浮花 
      陳水金 
      陳有財 
      陳柏宏(即陳榮豐之承受訴訟人)


      陳拔山 

      陳振成 

      陳豐源 
      林正財 

      陳軍王 
      陳文秀 
      陳德仁 


      陳有宙 

      陳添保 
      陳朝陽 
      陳懿芳(原名陳秋英)

      陳興典(兼陳點之承當訴訟人)


      陳興上(兼陳點之承當訴訟人)




      陳興財(兼陳點之承當訴訟人)


      陳添亨 
      陳瑞良(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蔡桂美(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韻詅(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仲彥(即陳扁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陳文瑞(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金樹(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金來(即陳扁之繼承人)

      洪陳秀盆(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雅娟(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雅萍(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雅珊(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張雅菁(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玲汶(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玟君(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李黃月娥(即李開湖之繼承人)


      李雅如(即李開湖之繼承人)

      李欣如(即李開湖之繼承人)

      仁傑(即開湖之繼承人)


      金福(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蘇麗珠(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宗宏(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慶忠(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慶明(即陳塗之繼承人)

      洪陳玉盒(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思凱(即陳有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甲共有人陳春生之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均



應更正為「1/18」;共有人林正財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更正為「342/6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甲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次查被告開湖(即陳馬老之繼承人)已於判決後民國109 年9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月娥、雅如、欣如、 文傑,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查詢簡覆表在卷可稽,爰改列其繼承 人為當事人,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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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