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41號
PTDM,110,附民,241,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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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張辛酉
被   告 謝小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46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 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 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 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現無刑 事案件繫屬於法院,顯未經起訴,有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資 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被 告未經起訴或提起自訴,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法院前,即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故 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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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