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66號
PTDM,110,訴,266,2021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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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濠





選任辯護人 吳曉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 年度偵字第924 、2109、4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濠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陸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許智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5 月13日訊問被告、通知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並參酌卷 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2 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 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有多次另案通緝 紀錄,又否認部分犯行而待傳喚證人對質詰問,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涉犯多次販賣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因案件甫移審,尚未進行準備程序,審判階段尚在初期,販 賣毒品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衡酌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 1 項第10款規定,於110 年5 月13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復於110 年5 月21日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800 號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另於110 年7 月29日訊問後, 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裁定自110 年8 月13日起 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3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77頁)。被告 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 本院准許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10月6 日提付執行,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毒偵緝第 4 號、110 年毒偵字第195 、537 、917 號執行指揮書附卷 可參(本院卷第427 頁),是被告自110 年10月6 日起無羈 押之必要,爰諭知停止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



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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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