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俊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12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 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有其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於司法院釋 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 ,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 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 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 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 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 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並無上 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未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率爾竊取被害人之財物,顯 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殊值非難;兼衡 其行竊手段、行竊之動機、目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警 詢時提出之中低收入戶證明、父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訊中供稱 :伊竊走1,100 元,已花用殆盡等語,是未扣案之現金1,10 0 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251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妨害 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確定,因兒少 性交易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因侵占案 件,經法院判處5 月確定,上開案件合併執行,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6 年10月2 日假釋期滿 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由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 年10月30日凌晨2 時27 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國仁醫院急診室 外,以徒手之方式,打開謝沛鈴停放於此之車牌號碼000-00 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置物箱後,竊取置放於內之錢包並取走 其中現金1100元,得手後再以拾得遺失物之名義將錢包交至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嗣經謝沛鈴報案後 為警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沛鈴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擷 圖照片10張、現場照片3 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可參, 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斟酌是否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其犯罪所得1100元,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