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43號
PTDM,110,單禁沒,143,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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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群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160 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19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群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160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1 組,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楊群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 字第2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160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吸食器1 組,經警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確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 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照片等件在卷足憑(見警卷第26、28、 31頁),足見上開物品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 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諭知宣告沒收 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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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