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27號
PTDM,110,單禁沒,127,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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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清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76 號、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清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 個、吸食器1 組,均經檢驗後確係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傅清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為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109 年 4 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07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在卷可憑(見109 毒偵449 卷第41頁),足見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 ,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表:
┌──┬─────┬─────┬──────┐
│ │ │ │ │
│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 │ │ │ │
├──┼─────┼─────┼──────┤
│ 1 │毒品殘渣袋│1 個(含包│檢驗前毛重為│
│ │ │裝袋1 只)│0.227 公克 │
├──┼─────┼─────┼──────┤
│ 2 │吸食器 │1 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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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