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陽聰明
附民原告 鄭博倫
前列陽聰明、鄭博倫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黃俊良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原交易字第25號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刑事訴訟部分雖因撤回告訴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但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狀在卷可稽。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