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0年度,58號
PTDM,110,交簡上,58,2021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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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8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李宛臻」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錢毓華」。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誤載為法官「李宛臻」 ,應更正為法官「錢毓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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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