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23號
ILDV,110,司促,5223,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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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張新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拾元,及其
中伍萬捌仟捌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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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