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
債 權 人 陳柏淋即大仁實業社
債 務 人 林吟倩即永聯工程行
何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商號者,應
提出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商
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
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