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80號
ILDV,110,司促,5180,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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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捌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慶豐於民國109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9月02日止累計167,167元正未給付,其中160,449元為
本金;5,92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慶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08日止累計22,415元正未給付,
其中20,260元為消費款;95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8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0449元李慶豐自民國110年09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0260元李慶豐自民國110年08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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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