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呂建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建享於民國110年0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
應給付債權人51,764元(含本金48,712元、利息3,052元)
及其中48,712元自民國110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1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8712元呂建享民國110年09月07日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