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15號
ILDM,110,訴,215,202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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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勳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林禹宏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田勳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田勳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第 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 之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而重罪伴隨逃亡之機率甚高,又被告自陳犯後 將犯罪所用之槍彈棄置冬山河,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 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 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 ,認被告雖尚存前述羈押之原因,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 得以具保代之。從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 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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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