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709號
ILDM,110,簡,709,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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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先 後公然裸露其生殖器之行為,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有如犯 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 被告上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所涉案件,並非本案所 涉之罪,由犯罪情節、不法內涵及所涉惡性等節觀之,均屬 有別,其再犯本件之罪,尚難認有何刑法第47條第1項立法 意旨所稱之特別惡性之情節,本院審酌上情,認不予加重其 之最低本刑,較為妥適。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有相當社會經歷之成 年人,竟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時、地,公然裸露生 殖器之猥褻行為,不僅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觀 看到之人驚嚇及厭惡感,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 兼衡其自稱因為壓力大,想釋放壓力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 段、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980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簡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 06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意圖供人觀 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110年3月5日下午3時56分許, 在宜蘭縣○○市○○路0段00巷00號之工地,將全身衣物褪去, 公然裸露身體而為猥褻之行為,嗣於同日下午5時8分許,又 承前公然猥褻之犯意,前往附近之宜蘭縣○○路0段00巷0號前 裸露身體,嗣經附近民眾察覺有異並通報警方處理,因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陳苡阡周嘉芬、張賀如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查 ,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累犯之 部分,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小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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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