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原 告 洪美娟
被 告 陳文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年10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 院卷第36、3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可佐(見本院 卷第42至4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