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黎宗男
黎宗鑫
黎宗智
黎新發
前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被 告 黎錦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黎清水之子女之戶籍謄本、黎木生、黎綢、黎有德、黎守英、黎林罕、黎蔡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