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28號
SLDV,110,補,828,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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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陳美伶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林萱旻律師
被 告 鄧薏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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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