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章斌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吳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
巷00號1樓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事實上處
分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經核系爭建物110年度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4,800元,
此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110年9月13日新北稅淡二字
第1105521826號函及房屋稅110年課稅明細表在卷可稽,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