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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