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70號
SLDV,110,補,1170,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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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劉珍輝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蘇家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誠賢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及
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
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
等;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㈡、補正新北市○○區○○段0000○號房屋及其基地即同段291地號土
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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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