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陳玉真
被 告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梅櫻
訴訟代理人 廖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
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佛
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0 年6 月19日第19屆管理委員會
第二次臨時會決議無效,經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
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前開訴訟標的
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
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