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85號
SLDV,110,補,1085,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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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興洋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將興洋
天地社區二層如附圖螢光筆所示範圍(詳見本院110 年度士補
字第4 號卷第6 、25、34頁,下稱系爭占用空間),騰空返還予
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
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占用空間之面積,再除以公
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91號裁定
意旨參照)。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萬4,964 元(
計算式:起訴時基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萬6,000 元系爭占
用空間31.37 平方公尺登記樓層19層≒88萬4,96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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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