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0年度,26號
SLDV,110,破,26,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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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王儀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提出相關憑證,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具繳納聲請費,應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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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