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債 務 人 林子鈞(原名林志皇)
代 理 人 張瑄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子鈞(原名林志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 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 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規定自明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 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見本院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4 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7 至9 頁、本院卷第24至28頁)、民國107 至109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0至11頁、本院 卷第30至32、6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見調解卷第12頁、本院卷第34、64頁)、薪轉存摺內頁影本 (見調解卷第13頁、本院卷第3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14至15頁、本院卷第38至40頁)、債 務人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6頁、本院卷第42、60頁)、本 院109 年10月27日士院擎109 司執助貴字第5410號執行命令 (見調解卷第17至17頁背面、本院卷第44至45頁)、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10月27日宜院春109 司執辛字
第16759 號函(見調解卷第18至18頁背面、本院卷第46至47 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6頁)、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見本院卷第6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本院卷第68頁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本院卷第70頁)、車輛異動登 記書(見本院卷第72頁)、107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74至8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88至91頁)、薪資表、 薪資明細及轉帳存摺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92至136 頁)、 債務人配偶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3 8 至139 頁)、債務人配偶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40 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見本院卷第142 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 144 至148 頁)、子女學雜費繳費單(見本院卷第152 頁) 、宜蘭縣宜蘭市宜福段258 、259 、260 、264 、340 、34 2 、354 地號土地謄本(見本院卷第156 至168 頁)、宜蘭 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謄本(見本院卷第170 至194 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8 月12日中壽保規 字第1100003167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196 至218 頁)、 債務人配偶銀行帳戶明細(見本院卷第232 至257 頁)、臺 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見本院卷第278 頁)、保險單 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76 頁)在卷可稽,堪認 屬實。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名下財產有中國人壽有 效保單2 份解約金分別為1,626 元、387 元(見本院卷第27 6 頁)、公同共有土地8 筆曾經強制執行無效果、汽車1 輛 已報廢,每月收入約28,797元(見本院卷第258 頁),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及負擔扶養費合計約26,773元(見本院卷第25 8 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702,000 元(見調解卷 第5 頁、本院卷第10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 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 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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