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73號
SLDV,110,法,73,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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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洪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 ,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 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 79)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 人之捐助章程第3條內容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決 議修改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 ,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9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暨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各1份、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查聲請人聲請如附件「修訂後條 文」條文欄所示內容係關於相對人業務範圍之修正,核與財 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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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