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9號
SLDV,110,家繼簡,9,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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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 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曹富雄 
      曹秋桂 
      曹秋琴 
      曹秋月 
      曹淑惠 
      田秀英 
      郭春榮 
      郭家妤 

      郭美君 
上開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素美 

被   告 曹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曹郭阿梅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曹郭阿梅(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 109 年10月21日死亡,被告與原告曹富雄曹秋桂曹秋琴曹秋月曹淑惠及訴外人郭來福(民國109 年12月3 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原告田秀英郭春榮郭家妤郭美君4 人 )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法定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應繼 權利分別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 遺產,兩造也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然被告許久未與家人 聯絡,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配偶 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 款、第1151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於109 年10月21日死亡,遺有附 表一所示系爭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10 年8 月23日函檢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為參。再者 ,被繼承人就系爭遺產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亦無因法律 規定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未能協議分割,是原告提起 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自無不合。
(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 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 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 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 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 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 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 1164條、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系爭遺產為存款,原告依民法 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按兩造之應繼權利比 例分配,尚無不合,本院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定,由兩造 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諭知如主文第 2 項所示。。
五、結論:原告請求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
┌──┬──┬─────────────┬────────┐
│編號│項目│財產明細、金額(新台幣) │ 分配方式 │
├──┼──┼─────────────┼────────┤
│1 │存款│中華郵政台北大龍峒郵局存款│兩造按附表二應繼│
│ │ │新台幣244,535 元及茲息 │分比例分配 │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1 │曹富雄 │1/7 │
├──┼─────┼─────┤
│ 2 │曹秋桂 │1/7 │
├──┼─────┼─────┤
│ 3 │曹秋琴 │1/7 │
├──┼─────┼─────┤
│ 4 │曹秋月 │1/7 │
├──┼─────┼─────┤
│ 5 │曹淑惠 │1/7 │
├──┼─────┼─────┤
│ 6 │曹惠珠 │1/7 │
├──┼─────┼─────┤
│ 7 │田秀英 │1/28 │
├──┼─────┼─────┤
│ 8 │郭春榮 │1/28 │
├──┼─────┼─────┤
│ 9 │郭家妤 │1/28 │
├──┼─────┼─────┤
│ 10 │郭美君 │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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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