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31號
SLDV,110,司聲,331,202110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代 理 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相 對 人 陳炎輝
陳梧桐
陳梧陽
陳榮生
陳淑女
陳守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梧陽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38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609 號判決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902 號判決、最高法院110 年 度台聲字第2279號裁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 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陳梧陽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梧陽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70,102元,複丈及測量費5,600 元、合計7   萬5,702 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三審律師酬金3 萬元 應由相對人陳梧陽負擔。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