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46號
聲 請 人 邱運蓉
非訟代理人 傅春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本票發票人,依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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